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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解读


2022年12月2日,《四川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以第124号公告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

机关事务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工作成效事关节约型机关、效能型政府建设,与机关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密切相关。但长期以来,由于法治建设相对滞后,制约和影响了机关事务职能作用发挥。2012年6月,国务院颁布首部《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标志着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

党的十九大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全面部署。为加强和深化机关事务法治建设,护航推进机关事务治理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2018年,国管局启动机关运行保障立法工作,并于2021年1月部署山西、上海、湖北、四川、云南5省市开展机关运行保障地方立法试点。

我省重视机关运行保障立法工作,遵循立法程序,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以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为牵引,广泛调研、深入研讨、充分征求意见,凝聚最大共识。《四川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2022年分别列入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22年7月6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2022年12月2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通过并公告发布。

二、颁布意义

《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将“勤俭办一切事业”贯穿始终,对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具有重要意义,对推进全省机关运行保障依法治理、建立规范的机关运行保障秩序提供了法律支撑。

1. 《条例》为推进机关运行保障全面依法治理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条例》作为我省机关运行保障领域首部综合性省级地方法规,推动解决我省机关运行保障现行制度整体性不强、协调性不够、位阶不高、效力不足等突出问题,及时回应各级机关特别是基层干部呼吁通过立法推进机关运行保障治理现代化的重大关切,强化了运行保障刚性约束。

2. 《条例》为推进机关运行保障集中统一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条例》通篇贯穿集中统一管理理念,推动各级集中经费、资产、服务、能源节约等保障事权,共享保障资源,实行统一项目、统一标准、统一调配、统一监管,构建集中统一、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管理体制,有效提升保障效能、控制运行成本,更好保障机关正常运转,更好服务经济社会管理。

3. 《条例》为推进机关运行保障改革创新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条例》着眼总结全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理论和实践成果,以法条形式固化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标准化信息化“两化融合”管理等先进经验,提出集中统一管理、统筹资源配置等改革方向,建立健全保障计划和社会化、标准化、数字化、绩效化等保障机制,促进运行保障方式的深刻转变。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7章,分别为总则、保障事项、社会责任、保障机制、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60条。主要内容为机关运行保障经费、机关用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通用资产、机关后勤服务、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能、绿色低碳发展、应急保障等方面,覆盖了全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基本领域。

(一)关于机关运行保障原则。《条例》第四条规定,机关运行保障工作遵循依法保障、绿色节俭、安全有序、务实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方式、项目、标准和程序进行,明确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实践要在法治轨道运行。

(二)关于机关运行保障范围。《条例》将保障范围确定为四川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明确了保障谁的问题。同时,针对特殊情况,比如工会财产、供销资产的管理等,作出“法律法规对机关运行保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避免了《条例》实施中的法律风险。

(三)关于机关运行保障管理体制。《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集中统一管理。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是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指导下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统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机关运行保障相关工作职责。第十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级机关运行保障相关工作职责。这些规定表明,机关运行保障管理体制是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是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分工履行相关职责,进一步明确了谁来保障的问题。首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履行本级机关运行保障相关职责,是《条例》一大亮点。

(四)关于机关运行保障事项。《条例》针对机关运行保障定义的内涵和外延,从第二章和第三章的十二条至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并细化了运行保障的内容和承担的责任,具体涵盖机关运行保障经费、机关用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通用资产、机关后勤服务、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能、绿色低碳发展、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等方面,并对机关运行保障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提出要求,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保障什么的问题,具有一定引领性。特别是第三章将保障事项以“社会责任”来表述,在环境保护、能源节约、资源利用、社会事务管理等方面发挥表率作用,体现了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服务经济社会管理的重要属性。

(五)关于机关运行保障机制。《条例》针对如何开展运行保障工作,从两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方面,确立机关运行保障制度,《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等,分别将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机关后勤服务方面的制度作出专门规定,将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另一方面,《条例》第四章明确集中办公或相对集中办公的机关和尚未集中办公的机关的2种保障形式的组织实施方式,提出计划保障、社会化保障、标准化保障、信息化保障、应急保障、绩效管理保障、文化建设保障、理论研究保障8项保障机制。

(六)关于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条例》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就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从人大监督、政府监督、主管部门监督、相关职能部门监督、审计监督、监察机关监督、社会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和举报制度,在法制层面消除监督空白。同时,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要求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确保工作落到实处。